近日,防城港市检察院支持防城港市生态环境局对陈某富、广西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一案宣判,法院全部支持防城港市生态环境局和防城港市检察院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陈某富、广西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支付全部应急处置费用,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在庭前,检察机关积极向市生态环境局提供法律咨询,通过指导其全面提交材料,在证据收集、法律适用等方面提供司法支持。在庭审过程中,防城港市检察院作为支持起诉人当庭发表支持起诉意见,认为市生态环境局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的主体资格适格,二被告实施的侵权行为已造成生态环境遭受损害或者有重大损害危险,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检察机关全部支持原告市生态环境局对被告陈某富、广西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该案是防城港市检察机关办理的首例以支持起诉的方式参与赔偿权利人起诉并进入到起诉环节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人拒绝履行生态修复义务、生态损害赔偿实现难度较大时,检察机关直接参与并作出支持起诉决定,向法院提交《支持起诉意见书》。通过强化起诉力度,积极督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人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促进了对涉案河流、乡村生态环境的保护。此案的办理实现了检察公益诉讼制度与行政机关生态损害赔偿制度的有效衔接,形成两项制度在生态环境保护上的合力优势,实现了检察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三者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中的互联互通,为行政机关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更为今后检察机关开展支持起诉工作积累了实践经验。(第五检察部)